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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유러피언컵 실시간 점수教研室工作条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08


院政发〔201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使教研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组织教学、开展科学研究的基层单位,是高等学校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基本机构。

第三条 教研室分设于二级学院(系、部),接受所在二级学院的领导及学校教务处的业务指导。所有课程应归属教研室,所有教学人员均须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活动。二级学院之间或教研室之间的交叉课教师,须按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的要求参加相关教研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都应明确教研室在教育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中所处的重要地位,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为加强教研室建设、发挥教研室的作用服务。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五条 教研室设置的基本原则:以相近学科、专业或课程为基础,以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为前提,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而设置教研室。

第六条 教研室设置的程序: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的需要提出申请,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交学校批准。申请内容包括:教研室名称、设置目的、教研室职责、涵盖的学科专业、承担的课程、人员编制、岗位数量、人员姓名等。

第七条 教研室设置的条件

1、原则上应按照同一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专科专业归并到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教研室,公共课可按课程群设置。

2、具有结构合理的教学与学术梯队,有明确的学科方向,人员规模适中。

3、能承担相应的教学与科研任务,能履行教研室的职能。

第八条 教研室的设置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可根据各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方向、教学与科研任务等因素,动态调整教研室的设置。

第九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亦可设副主任一名。教研室正、副主任的产生,要在教师个人申请和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选拔推荐,学校审核认定。教研室正、副主任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资格

1、政治思想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2、道德品质高尚,为人公道,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原则性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

3、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治学严谨,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 教研室的任务

第十一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根据我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计划有效实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按照教学常规组织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

1、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具体组织和落实本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2、组织备课、讲课以及互相听课、观摩研讨、教学检查与考核等,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3、制定和落实实验室的建设计划;组织落实所承担的实验、实训、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专业作品等实践性工作。

4、课程考核工作,积极开展试题库建设,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课程考核制度。

5、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书育人,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及时改进。

6、按照教学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档案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推进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2、落实各项课程建设工作,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积极组织特色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的编写,制作高水平课件,建设课程网站等。

3、积极组织教学研究和教改立项。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1、制定本室学术活动计划,在调动教师个人积极性的基础上,发挥集体力量,加强科学研究,以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

2、在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的同时,抓好本学科重点科研项目申报及研究工作,凝练学术方向,不断提高科研水平。

3、加强同校外教学合作单位、学术单位以及地方的联系,定期选派教师参加生产实践和学术活动,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搞好师资队伍建设。

1、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提高理论素养;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积极进行教师队伍建设,对每个教师的培养要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3、制定并实施师资培养计划,组织好教师的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注重在教学、科研实践中培养和提高教师水平。

4、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由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带头人领衔、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教学与科研团队。

5、定期组织对本教研室人员的业务考核和鉴定,加强本教研室人员业务档案的建设。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在二级学院的领导下,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负责本教研室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教研室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和落实教研室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制定和完成教研室任期目标,制定并督促教研室成员履行岗位职责,负责教研室人员的管理,组织教研室成员教学及科研工作考核,做好教研室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审核开课教师名单,审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定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组织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等的编写与选用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专题研讨、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本教研室进行科学研究,包括课题申报、论文论著撰写和发表、成果鉴定等,逐步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研室师资培训工作的安排和考核;负责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围绕教研室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组织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重大事项须由教研室研究后报学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研室成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成员在教研室主任带领下共同承担本教研室各项任务及交叉课任务。教师有对本教研室建设和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专业道德修养,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成员应完成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弘扬团队精神,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研活动制度:一般每周安排一次教研室活动(每学期至少安排十二次),学习教育理论,探讨发展与建设问题,研究教学与科研问题,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教研室主任根据本室教师课余时间安排教研活动,确定学期教研重点与每周活动计划,一般不得与二级学院工作例会同时进行。教研室主任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二级学院其他教研室的活动,取长补短,相互学习。教研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听课制度: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须听本室所有教师的课程;各课程相关人员相互听课不少于5次。听课记录表的填写内容应有针对性,应组织必要的评议或交流活动,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具体、可操作。

第三十条 集体备课制度: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重点问题,有必要集体商讨时,应组织集体备课。

第三十一条 教师上课准入制度: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及新开课程教师,在正式讲课前,应进行试讲。经教研室全体教师评议通过,才能正式上课。

第三十二条 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开学前,教研室主任要按照教学工作常规,检查开课准备工作情况,认真安排好本教研室教学活动;期中要检查教学进度完成情况,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馈意见;期末要检查所有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并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做出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计划与总结汇报制度:每学期初,教研室主任要组织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教研室主任总结一学期的工作,分别向教研室全体教师和二级学院汇报;教师个人应对一学期工作做出计划,进行总结,并向教研室主任汇报。

第三十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应归档的资料,做好档案保存、管理工作。做好教学大纲、教学日志、试题及答案、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见习)报告、教研活动记录、听课记录等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章 教研室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教研室定期开展教研室工作的自查,检查教研室成员完成任务以及教研室建设的总体情况并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教研室工作的日常考核,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主要考核依据,考核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对未能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包括交叉课教研室活动)的教师,提出批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研室的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二级学院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的依据。学校每学年开展教研室评比活动,对优秀教研室和优秀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奖励。授予“优秀教研室”和“优秀教研室主任”荣誉称号,并给予资金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教研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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